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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1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4]1号)


  为了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置金融风险,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2004年1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491号)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即日起终止执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的金融监管,全面、客观地评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强金融风险的自我防范、自我控制和自我化解能力,促进其健康稳定地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定量指标的监测和监管者的定性判断来综合评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方法和过程,以实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预警体系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根据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静态和动态监测情况,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风险较大和风险突然加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进行预警的方法和过程,以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防范和化解风险工作。
  一、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计分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组成。其中,定量指标由五大类共17个指标组成,定性指标为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性指标(20分)
  1.资本充足率(16分)
  8%(含)以上为16分;低于8%的,每降低0.5%减1分。减到0分为止。
  2.核心资本充足率(4分)
  4%(含)以上为4分;低于4%的,每降低1%减1分,减到0分为止。
  (二)流动性指标(10分)
  3.备付金比例(5分)
  5%(含)以上为5分;低于5%的,每降低1%减1分,减到0分为止。
  4.资产流动性比例(2.5分)
  60%(含)以上为2.5分;低于60%的,每降低20%减1分,减到0分为止。
  5.拆入资金比例(2.5分)
  0%为2.5分;高于0%的,每增高4%减1分,减到0分为止。
  (三)安全性指标(30分)
  6.不良贷款比例(5分)
  10%(含)以下为5分;高于10%的,每增高8%减1分,减到0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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