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农村信用社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评价;对外经营业务的联社分别以法人为单位和全辖为单位进行评价;不对外经营存贷款业务的联社和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行业管理部门(含协会)以全辖为单位进行评价。年度中间,发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重大问题(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查出、联社稽核等部门查出或自然暴露)应视情况对上年度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按上述标准评级分类的同时,可根据全辖农村信用社的得分情况,制定本省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风险综合分类处置
对不同等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风险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A+级、A级和A-级机构:要督促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功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巩固和发展经营成果。
B级机构:要督促其加强经营管理、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制定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改善经营状况。
B-级机构:要通过书面或约见谈话的方式,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告诫,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要督促其制定有力措施,增强风险的控制和化解能力,有效控制风险并尽快化解主要风险。
C级机构:要通过书面或约见谈话的方式,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告诫,并限期升级。在限期内没有升级的,要通过书面或约见谈话的方式,向上一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提出更换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或作出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时间任职资格的决定。
C-级机构:要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快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农村信用社,可考虑按照《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对本年综合得分比上年减少,特别是降为下一级的机构要作为监管重点,及时进行动态预警,并督促其制定措施,有效控制风险,防止进一步加大风险。
附件:一、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计算方法
(一)资本充足性指标
1.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贷方余额为正数,借方余额为负数(下同)。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超过部分不得计入资本。
附属资本=呆账准备+次级定期债务
其中,呆账准备不得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2%,次级定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超过部分不得计入附属资本。
次级定期债务: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无担保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债务。
次级定期债务按以下比例折算附属资本:
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100%;
剩余期限在3年(含3年)至4年--80%;
剩余期限在2年(含2年)至3年--60%;
剩余期限在1年(含1年)至2年--40%;
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20%。
扣减项包括:呆账贷款、入股联社资金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见附件四)相加之和,即:加权风险资产总额=风险权数为10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风险权数为5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50%+风险权数为2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0%+风险权数为1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