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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射性药品注射剂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相关工作已完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射性药品注射剂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我局《关于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426号)要求,现将放射性药品注射剂生产企业管理GMP认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凡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放射性药品注射剂生产企业一律停止该剂型放射性药品的生产。
  二、各生产企业于2003年7月30日以前生产的放射性药品注射剂产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三、2003年8月1日以后进行放射性药品注射剂GMP改造的应按照新开办企业或新增生产范围办理GM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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