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驻两省中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对驻两省中央困难企业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80%,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人均经济补偿金标准要与当地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的水平基本相当。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所在的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帮助解决。驻两省中央困难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债权债务,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一)对驻两省中央困难企业与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中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的第一、二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按80%拨付补助资金。
(二)对驻两省中央困难企业与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中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中的第三、四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按2/3拨付补助资金。
五、驻两省中央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并轨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步骤、时间、组织领导、具体操作政策、拟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经济补偿金需求及筹措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拖欠职工债务的偿还办法等。实施方案必须征求并充分吸取工会和职工意见。总公司对驻两省企业的并轨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后,分别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备案。
六、驻两省中央困难企业的并轨及申请中央财政补助按财社[2004]2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驻两省中央困难企业拟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首先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并轨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以财社[2004]23号文件规定的表样为准)、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同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进中心时签订的协议书、再就业证明、自2002年以来企业各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等相关材料。中央困难企业必须在所在地市级工商银行开设单独的经济补偿金专户,并将企业自筹经济补偿金部分及时划入经济补偿金专户。
(二)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驻两省中央困难企业并轨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当期拟解除劳动关系的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数额、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并在《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然后由企业报送财政部驻两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