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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编报200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失效]

  (7)年末滚存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支结余
  (8)统账结合小计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栏+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栏
  (9)合计栏=统账结合小计栏+单建统筹基金栏
  (10)总计=本年收入合计+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合计+年末滚存结余
  2.表间关系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合计栏)=社决附03表:本年实缴数+本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
  (2)财政补贴收入=社决05表:财政补贴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决财附01表:本年预算支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五、社决05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情况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资产负债和收支情况。在编制本表前,财政部门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户年末余额、定期存款、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等各项数据进行严格对账。
  (二)指标解释
  1.银行存款:反映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银行存款期末余额。
  2.借出款项:反映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尚未收回的各种借出款项期末余额。
  3.借入款项:反映本级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有偿使用的、尚未偿还款项的期末余额。
  4.暂收款:反映财政专户收到仍未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的资金的期末余额。
  5.净资产合计:反映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期末结余。
  (三)钩稽关系
  表内关系
  (1)资产合计=银行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借出款项
  (2)负债合计=借入款项+暂收款
  (3)净资产合计=资产合计-负债合计
  (4)银行存款>=其中:定期存款
  (5)本年收入>=其中:财政补贴收入
  (6)本年收支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
  (7)年末滚存结余=年初结余+本年收支结余
  (8)净资产合计(年初数)=上年结余
  (9)净资产合计(年末数)=年末滚存结余
  六、社决附01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充资料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发放和调剂金等有关情况。
  (二)指标解释
  1.参保在职职工: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年末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员数。
  2.离退休人员: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年末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人数,包括扩面工作中增加的离退休人员人数。
  3.实际缴费人数:指参保在职职工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末人数,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数。
  4.缴费基数总额(单位):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实际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缴费基数总额(个人):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人缴费工资总额,按实际缴费人员应缴口径计算。
  5.缴纳情况:反映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变动情况。
  (1)本年实缴数:指本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实际缴纳的数额,不包括本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和本年预缴以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2)本年预缴以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指本年预先缴纳一定时期或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改制、破产企业按规定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本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指本年欠费单位补缴历年欠费的金额(本金),含本期新参保单位的补缴金额。
  (4)本年核销以前年度欠费:指本年按规定准予核销的以前年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5)本年新增欠费:指本年新发生的欠费,不含本年发生但已在本年补缴的欠费。
  6.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补发金额、欠发金额的增减变动及涉及人数情况。
  本年实发数:指本年实际发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补发以前年度拖欠数。
  7.建账人数:指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数。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指因各种原因已中断缴费、但未解除养老保险关系并保留个人账户的人员)。
  8.调剂金情况:反映未实行省级统筹地区建立的省级、地级调剂金情况。
  (三)钩稽关系
  表内关系
  (1)参保人数=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
  (2)离退休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
  (3)离退休人员>年末欠发养老金涉及人数
  (4)参保人数>=建账人数
  (5)参保在职职工>=实际缴费人数
  (6)年末累计欠费=上年末累计欠费+本年新增欠费-本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本年核销以前年度欠费
  (7)年末累计欠发数=上年末累计欠发数+本年新增欠发数-本年补发以前年度拖欠数
  (8)调剂金年末滚存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省级、地级分别对应)
  (9)暂存其他账户存款年末数=经办机构收入户+国库户+税务过渡户
  七、社决附02表:失业保险补充资料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等有关情况。
  (二)指标解释
  1.参保人数:指按规定已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年末人数。按单位性质分别填列。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按各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数之和填列。
  3.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填列。同一统筹地区有不同标准的,填列最低标准到最高标准的区间值。
  4.缴费基数总额: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
  5.缴纳情况:反映失业保险费缴纳变动情况。有关项目参照社决附01表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填列方法填报。
  6.本年收回并入基金数:指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借出的生产自救费按规定的比例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的数额。
  7.年未尚未收回或纠正的挤占挪用、违纪违规基金:含用失业保险基金购置的且尚未处理的固定资产。
  (三)钩稽关系
  1.表内关系
  (1)参保人数=企业+事业单位+其他
  (2)缴费基数总额=企业+事业单位+其他
  (3)本年实缴数=企业+事业单位+其他
  (4)年末累计欠费=上年末累计欠费-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本年新增欠费
  (5)借出生产自救费年末数=年初数-本年收回并入基金数-本年收回留给经办机构数-本年核销数
  (6)暂存其他账户存款年末数=经办机构收入户+国库户+税务过渡户
  2.表间关系
  社决财附02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社决财附03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八、社决附03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资料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等有关情况。
  (二)指标解释
  1.参保人数:指参加某本医疗保险(实施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基金)的年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数。
  2.缴费基数总额: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应缴口径计算。
  3.缴纳情况:反映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变动情况。有关项目参照社决附01表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填列方法填报。
  (三)钩稽关系
  表内关系
  (1)参保人数=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年末累计欠费=上年末累计欠费-本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本年新增欠费
  (3)暂存其他账户存款年末数=经办机构收入户+国库户+税务过渡户
  九、社决附04表: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及参保情况。
  (二)指标解释
  1.本年收支含上解下拨收支。
  2.保险费收入:指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生育)保险费。
  3.财政补贴收入:指同级财政给予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补贴。
  4.工伤(生育)参保人数:指参加工作(生育)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5.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全年平均人数: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职工人数。
  6.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全年平均人数:指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数,包括本年因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人数、本年因流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人数和计划生育手术人次数。
  (三)钩稽关系
  1.表内关系
  (1)本年收支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工伤、生育)
  (2)年末滚存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支结余
  (3)参保人数>享受保险待遇全年平均人数(工伤、生育)
  (4)本年收入>=其中: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工伤、生育)
  (5)本年支出(工伤)>=其中:医疗费支出+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
  (6)本年支出(生育)>=其中:医疗费支出+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支出
  2.表间关系
  财政补贴收入(工伤、生育)=社决05表:财政补贴收入(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十、社决附05表:其他养老保险情况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参保情况。
  (二)指标解释
  1.保险费收入:指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财政补贴收入:指同级财政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3.养老金支出:指按规定分别由各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
  (三)钩稽关系
  表内关系
  (1)本年收支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
  (2)年末滚存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支结余
  (3)本年收入>其中: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按险种分别对应)
  (4)本年支出>=其中:养老金支出(按险种分别对应)
  (5)参保人数(年末数)>=领取养老金人员(年末数)
  十一、社决附06表:其他医疗保障情况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特殊人员医疗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及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情况。
  (二)指标解释
  1.特殊人员医疗保障:反映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或分账管理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收支及有关情况。“其中:财政补贴收入”反映财政对特殊人员医疗费补助支出,既包括财政对特殊人员安排的医疗经费,也包括医疗费缺口补助。
  2.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后给予的医疗补助收支及有关情况。
  3.城镇医疗救助:反映对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医疗求助资金的收支及有关情况。
  4.补充医疗保险:反映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收支及有关情况。不包括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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