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投资计划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须及时报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部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检查、审计、稽察、监督,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效益;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到位、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和审计、稽察等检查报告上报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建设管理的法令、法规,建立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相适应的建设管理体制。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明确项目法人,由其对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质量管理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设备购置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基建资金的支付要按照《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支付。要建立严格的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建设质量,控制项目成本,努力节约投资。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按照水利部相关文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等文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并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规定、规程,及时组织审计和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