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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4.由于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严重不公正,中糖集团在伦敦仲裁中未能充分申辩。仲裁庭对中糖集团主张查清的事实不予澄清,对于曼氏公司的欺骗行为不予认定,使中糖集团在伦敦仲裁中未能充分申辩。
  5.158号仲裁裁决所承认的是通过非法期货交易合同取得的非法利益,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将与我国公共政策相抵触。(1)8008合同及其附件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进行境外期货投机交易的规定,158号仲裁裁决的结果,认可了双方通过规避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法律,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取得的非法利益,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法律的规定。(2)应当依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解释各案中公共政策。(3)8008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期货投机性质的合同,这种期货交易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构成了对我国基本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抵触。对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取得的非法利益,我国法律应当否定其执行效力。(4)英国上诉法院1998年在Soleimany一案中确定:因非法合同取得的非法利益,英国法院可以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否定其执行力。该案例所反映的原则,对于我国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公共政策保留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中糖集团申请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一)、(二)以及第二款(一)、(二)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拒绝承认及执行伦敦糖业协会做出的158号仲裁裁决。
  曼氏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
  1.中糖集团是有合法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法人,又有签订食糖进口合同的行为能力,因此8008合同合法有效。
  2.中糖集团有签订8008合同仲裁条款的行为能力,理由同上。
  3.8008合同按中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4.158号仲裁裁决未超越仲裁协议约定的裁定范围。8008合同规定,由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移交伦敦糖业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5.仲裁过程中不存在仲裁员不公的情况。伦敦糖业协会的两名成员(并未担任本案仲裁员)是曼氏公司的母公司集团成员这一事实并不影响本案仲裁员对本案独立作出的仲裁结果;中糖集团在仲裁时未对仲裁庭及法律顾问的组成提出任何异议;中糖集团在长达两年半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能够得以充分申辩;仲裁员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并且正确地适用了英国法律。
  6.承认和执行158号仲裁裁决并不与中国的公共政策抵触。根据8008合同的内容,它不是投机性期货合同而是买卖合同,不存在违法问题;执行申请人曾明确拒绝中糖集团要求把8008合同变为期货合同的要求;对实际交货若干次修改不能改变8008合同是一份须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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