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四、我院的审查处理意见
  我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粮油公司并非493号合约的当事人。张根杰不是安徽粮油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其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代表。张根杰签订493号合约书时的身份是海南高富瑞公司的总经理,而海南高富瑞公司是由安徽粮油公司与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海南(集团)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独立法人,并非安徽粮油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493号合约书载明的安徽粮油公司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安徽粮油公司实际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256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为张维根。作为海南高富瑞公司总经理的张根杰,利用占有股东安徽粮油公司委派人员赴海南高富瑞公司任职文件的便利,采取剪取、粘贴、复印、传真等盗用安徽粮油公司圆形行政公章的手段,以安徽粮油公司的名义与享进公司签订了493号合约书,事前并未取得安徽粮油公司的同意,事后也未告之安徽粮油公司。在493号合约的履行过程中,海南高富瑞公司因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基地公司为其外贸出口代理单位,为其办理已出口货物的所有出口报关及信用证开立、结汇等手续。在合约双方发生纠纷时,也是以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与海南高富瑞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安徽粮油公司从未参与493号合约的履行,不是海南高富瑞公司的外贸出口代理单位。根据享进公司给深圳市人大的信函中,反映出享进公司对海南高富瑞公司盗用安徽粮油公司的名义签约合约、履行合同是明知的,海南高富瑞公司与享进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应承担责任,仲裁裁决安徽粮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之任何过错的责任理应由海南高富瑞公司和享进公司承担,由安徽粮油公司承担责任有悖于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立法精神,违反了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强制执行的结果既侵害了安徽粮油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安徽粮油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在精神。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拟裁定不予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