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国科协的全国性学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科技团体;
(二)承认
《中国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住所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科协的程序:
(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全国性科技团体,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
(二)经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协成员。
第八条 全国性学会申请退出中国科协,须经全国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提出报告,经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全国性学会违反
《中国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中国科协常委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除名、注销等处罚。
第十条 全国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间距最长不得超过5年)召开一次。召开前,须按有关要求向中国科协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得到中国科协批复后,方能召开。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