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全国性学会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及文本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全国性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