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团体会员。与全国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全国性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三)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对口全国性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全国性学会接纳外籍会员应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全国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九条 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国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学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国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