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全国性学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全国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全国性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全国性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全国性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全国性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全国性学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全国性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 全国性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