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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拟发行公司若最近一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一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如有),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四、拟发行公司若出现下列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无需提交发审会审核。

  1、申请增发的上市公司申报时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同时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且本次发行前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前一年净资产收益率。

  2、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

  五、封卷时,审核员应要求公司在提供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明确注明“封卷稿”字样及封卷稿提交时间,注明全体董事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签署意见的时间。

  六、我会在公开发行前2周左右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按照“15号文”第四条的要求将会后事项的有关材料报送我部。

  七、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我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

  八、在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者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的前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以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我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即最近二周左右时间内),无“15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如有重大事项发生的,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

  九、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我会暂缓安排发行。

  十、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有关说明提交我部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二日刊登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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