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修改后的
专利法、
著作权法和
商标法相继实施,国务院也相继修改颁布了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商标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可以认为,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更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为建立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依法及时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设立了诉前临时措施、法定赔偿、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分配等新制度,明确了审判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一些法律适用难题,调整了知识产权权利与公众利益的界限,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执法措施,内容丰富,操作性强,对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
第四,各高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并设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民事审判庭,确定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与其他审判业务庭的职能分工。相当多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发展需要设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民事审判庭。通过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得到了巩固和较大发展。一批高学历、高素质和有审判经验的法官调整、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中来。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后,如何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仍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训、研讨和交流等各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与立案、审判监督、执行等机构如何更好地分工协调有待进一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要求,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同样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着手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此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进一步提高,各地都出现了一批达到较高水平的裁判文书,展示了审判方式改革和裁判文书改革的成果。这次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优秀裁判文书质量较好,多数文书尤其是获奖文书,做到了对事实的认定与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过程的有机统一,对适用法律给予了较充分的分析论证。这些裁判文书既是我们学习、研究和借鉴的重要素材,也是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成就的重要窗口。它不仅展示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实施高水平的司法保护,而且体现了我国法官的素质、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为取得这一优异成绩付出辛勤劳动的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表示感谢。
关于今后一段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去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已作了总体部署。一年多来,各地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上海会议精神作了大量的工作,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其他法院也认真传达贯彻上海会议精神,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在保证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积极按照上海会议的要求,狠抓审判质量、培训、调研等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可以认为,上海会议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形势的总体分析和提出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我们应当继续贯彻落实上海会议精神。
根据这次会议的主题,就如何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等审判业务问题,我谈几点意见。
一、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目前一些地区和领域的假冒、盗版行为仍很猖獗,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断出现,市场经济秩序仍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在国际经贸科技竞争中意义重大,但目前还存在不足,急需得到加强;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机制,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任务日趋加重;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范围、类型有了新的明显的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学习、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严格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妥善处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与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合法竞争的关系,正确适用民事责任规定,制裁侵权行为,保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