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准确认定侵权行为
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明确保护对象,是正确确认知识产权权属关系、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及时有效提供民事救济的基础和前提。我国专利法、
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范围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又对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应当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的关于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不得反悔,应当作为确定其权利范围的依据。在侵权诉讼中,对构成等同技术的,要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十七条的规定,确认侵权。被控侵权人以公知技术抗辩成立的,应当认可该抗辩理由。不能既认定属于公知技术,又因该技术全面覆盖专利技术,就不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对于更接近公知技术而与专利技术有一定差别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根据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确认。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要以是否存在造成公众误认、混淆的可能性为基础作出判断。一般而言,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的程度。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关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相同、近似、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涉及到商标侵权的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要遵照执行。在一些案件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自己与他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前这种现象比较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司法解释,应当确认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确认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作品不同形式的表达为基础确认。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其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者,可以将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双方没有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不构成侵权。转载是指报刊根据
著作权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载其他报刊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应当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否则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传播报道他人采写的时事新闻,也应当注明出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合理使用的原则作了规定,即依照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以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为原则。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合理使用作品的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合理使用作品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前述原则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