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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 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正确适用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法律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关键环节。只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形式和范围,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同时才能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适用民事责任方式问题上,总体是好的,注意了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的综合运用,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一些案件也存在确定赔偿数额过低、合理费用支出未予计算、专门用于侵权的设备、工具以及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未予收缴等适用民事责任力度不足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民事责任形式范围等理解认识不足。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根据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权利人全部损失的责任。在确定损失数额时,一方面不要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不要在权利人的损失能够确定的情况下简单适用法定赔偿。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权利人提交遭受损失的证据未认真核查,侵权人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也未提出有根据的反驳,就轻易对权利人的证据不予采信,直接适用法定赔偿。还有的不注意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赔偿,导致赔偿数额较低,未能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司法保护的信心。这些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人予以训诫、罚款、收缴侵权制品和侵权工具的民事制裁。罚款的数额和标准,可以参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经过行政罚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再给予民事罚款。
  (三)积极慎重地采取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措施
  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为、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并立即付诸实施。这一新的执法措施,对及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临时措施时应当注意:
  1.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诉前临时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并付诸实施,不得拖延。当前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应有的作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补正,否则驳回申请。裁定采取的诉前临时措施,要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可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相当的担保,防止权利滥用,妨碍合法竞争。被申请人对临时措施提出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决定。对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的,要及时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2.对停止有关行为等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对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应当注意与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决定全案胜诉败诉的审查相区别,两者所要求的证据和证明程度不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对有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即可以决定采取临时措施。对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审查,又不同于申请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审查,条件不能过于苛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即应及时作出裁定。对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工作可以分阶段进行,有的内容在作出裁定前进行,有的则在被申请人提出复议后进行。这项工作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审查判断,应当由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得以独任审判的方式进行。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要与立案庭等进行协调,合理进行分工,保证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合法公正,取得良好效果,经得起检验。
  3.对担保的问题要给予特别注意。要区别不同临时措施申请的担保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金额。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要认真审查,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不采取临时措施。申请人以第三人的保证作为担保的,要审核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保证能力;申请人以不动产形式提供担保的,要审核不动产价值审计情况;以动产形式提供担保的,要确保动产不毁损、转移。在采取临时措施以后,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应责令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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