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类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均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行或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其中,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的情况,包括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经知道侵权行为但仍未起诉或者未提出申请的情形。
(二)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年底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自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司法解释在总结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审判方式改革成果,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证据规则作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规定。对于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尤其是侵权案件,当事人在有关事实方面的争议往往很大,人民法院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还必须遵守法定的审判期限,提高审判效率,这就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在举证责任、举证时限、法院调查取证、证据审查、证据认定等各方面特别注意正确适用好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知识产权案件确定举证责任也是适用的。除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均应当执行这些规定。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也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修改后的
专利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修改后的
商标法第
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
著作权法第
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
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符合
专利法的规定。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只有在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当事人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后,举证责任才能倒置,由对方当事人就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除被控侵权人承认使用了专利方法外,均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必须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确认。只有对举证责任是否已经承担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保证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法官首先要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然后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这些规则。
在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对于审理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证据规定第七条的意义非常重要。对一些案件特殊的待证事实,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就应当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举证能力角度出发,综合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