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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下面,我根据曹副院长的要求,就当前专利具体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正确把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统一执法标准
  专利侵权案件有其独特的审理方法。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一般应当遵循这样的思路:第一步要依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为了方便比较,对于内容比较复杂的权利要求,通常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第二步要查明被控侵权客体即被告生产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第三步要对确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作出侵权还是不侵权的分析认定。这三个步骤是一个也不能少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判思路也是如此,只是要依据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有的专利侵权案件并没有按照这样的审判思路去进行审理。存在问题较多的是:有的案件对权利要求没有进行解释,只是简单地抄录权利要求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有的案件对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没有进行分析认定,缺少被比较的对象;有的案件把比较的依据搞错了,不是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而是以原告实际生产的所谓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还有的案件缺乏比较过程,仅凭一个技术鉴定意见就对案件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的认定。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可能会把案件判错,即使判决结果对了,也难以令人信服。所以,今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必须遵循正确的审判思路。没有按照正确的审判思路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如果通过上诉程序难以补救的,事实不清的,只能依法发回重审。
  在强调专利侵权案件审判思路的同时,也要注意执法标准的统一,特别是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技术特征、近似外观设计的掌握尺度要统一。应当说,等同技术特征和近似外观设计的认定都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法官在具体认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认定等同技术特征、近似外观设计的基础还是客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到这个客观基础的限制。譬如在判断两个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就是一个客观基础,要求三者必须基本相同,而且是否基本相同,还要受到“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限制。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虽然是假想的,但他的水平则是客观的,不是法官任意想象的。对于某些疑难的专业技术问题,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所以,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就能够克服认识上的误差,最大限度地保持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不至于出现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据我们了解,相同的案件,有的法院判侵权,有的法院判不侵权的情况还是存在的,有损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官的社会形象,社会影响也不好。为了杜绝这样的情况再出现,要着重从两个方面下工夫:一是要提高从事专利审判的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可以缩小认识上的误差,所谓“英雄之见略同”;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可以克服人为制造误差。二是要加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对于相同事实或者相关联的案件在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审理尚未审结的,审理法院要保持相互沟通联系,力争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协调一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如果在先审理的法院已经审结,在后审理的法院应当根据既判力的原则,作出前后一致的裁判。如果在后审理的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在先法院的裁判结果确实存在错误,可能会发生相同事实矛盾判决的,应当向高级法院报告,同一地区的应当由高级法院予以协调;不同地区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首先相互沟通、协调,可能发生违反法律原则不良的社会效果的,应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最高法院统一协调。这样做,并不违背独立审判原则,而且避免了同样事实矛盾判决的不良后果。否则根据有关规定,在执行阶段也要停止执行进行协调和审查。
  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力争把中止诉讼的专利侵权案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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