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利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问题。主要是权利人能否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说,
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与
著作权法、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实不协调。最高法院在2001年6月公布的《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作了很大突破,即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但对申请人能否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没有规定。我想,既然
专利法和司法解释已经这么规定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否则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希望在实践中碰到此类问题的高级法院,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能否适用诉前证据保全问题,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通过报请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四、关于搞好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的审理问题
这里主要想强调两个问题。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与尊重、支持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关系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对专利权无效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这是
专利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司法职能,承担这项审判任务的法院应当依法切实履行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民事诉讼的,应当由民三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对专利权无效行政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不仅要对作出这项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要对其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时,同时也要对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给予充分的尊重,支持他们依法行政,特别是涉及专利权的“三性”判断等实体问题,要给予更多的尊重,一般不轻易通过委托技术鉴定来否定专利行政部门的判断。人民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不一致是正常的,应当通过加强沟通和研讨来解决。对于一些涉及法律适用并需要最高法院批复的问题,有关法院要依照规定逐级请示,司法审查标准要统一到最高法院。二是要积极研究因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急增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的应对措施。从北京高院的统计看,由于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行政决定也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使得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成数倍增加,去年受理的一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总数达到194件,比过去历年受理的这类案件的总和还要多。由于地域管辖上的原因,目前有关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应当说压力很大,处理不好,就会成为整个专利审判工作的瓶颈。因此,希望北京高院和北京市第一中院要深入调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报告,以便统筹协调解决。我们民三庭自己也要加强对专利行政审判工作的调研和指导,确保这一部分专利行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