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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四)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这个问题涉及重大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要由立法来最终决定。但遇到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我想,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区别情况来处理。有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利存在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
  六、裁判文书质量的改进问题
  经过这几年裁判文书改革,特别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各有关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质量有明显提高,但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值得注意的现象。主要是:有的裁判文书臃肿庞杂,重点不突出;有的裁判文书只罗列证据,没有案件事实的归纳;有的裁判文书没有体现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层次不清;还有的裁判文书对判决主文的处理不统一。当然,裁判文书最终怎么改,现在仍处于探索中,但是一些基本要求还是需要的。除了曹建明副院长去年在佛山会议上对制作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所提出的原则要求外,我还想提出几点具体的改进意见:一是裁判文书记载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要精确适当。举证、质证、认证都要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没有争议的证据,一般不需要记载这个过程,只有那些有争议的关键证据,裁判文书上才需要予以记载,并且要注意简明扼要。二是裁判文书上一定要有案件事实的完整归纳,不能只是一些事实片断的罗列。三是专利侵权的裁判文书一定要反映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不能缺少环节,譬如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等。四是在最高法院还没有制定新的裁判文书的统一格式的情况下,我的意见还是把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放在最后。都放在最后,大家习惯了,也能很快地找到主文。有的放在后面,有的放在前面,搞乱了,反而不好找了。
  以上意见,都是从一段时间专利审判工作中归纳出来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提出来,供同志们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我们这次会议得到了山东高院的大力支持,尹院长、孙副院长等高院领导十分关心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孙院长不顾她的身体一直在会上坐镇,山东高院民三庭的冀怀民庭长、于玉副庭长以及会议工作人员,精心安排,不辞辛劳,做了大量细致周到的工作,使得会议顺利举行。在此,我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会议代表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另外,同志们在这阶段正在根据部署集中精力抓好清理超审限案件的工作,但是要提醒大家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搞错了,可能快了一点,但会带来更不好的影响。同志们在要搞好第四季度的各项工作同时,也要着手明年工作计划的制定。明年最高法院民三庭工作的一个关注点要转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今年的重庆会议、北京会议为全国明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了理论方面的准备。同志们也要配合做好明年相关领域的调研等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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