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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VETERINARY LABORATORY BIOSAFETY GUIDELINES
(2003年农业部公告第302号 2003年10月15日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级、各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本规范为最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作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304号令)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96农业部7号令)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国家科委2号令)
  GB  14925-2001 实验动物 环境与设施
  GB/T 15481-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6803-1997 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术语
  GB/T 14295-93  空气过滤器
  GB/13554-92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  50155-9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GBJ 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WS 233-2002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OIE 2002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
  JCJ 71-9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NF EN 12021   可呼吸空气生产标准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兽医实验室(Veterinary LaboratorY):一切从事兽医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
  动物(Animal):本规范涉及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其他动物。
  兽医微生物(Veterinary Microorganisms):一切能引起动物传染病或人畜共患病的细菌、病毒和真菌等病原体。
  人畜共患病(Zoonosis):可以由动物传播给人并引起人类发病的传染性疾病。
  外来病(Exotic Diseases):在国外存在或流行的,但在国内尚未证实存在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Biosafety Containment of Laboratories):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处理病原微生物、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材料或寄生虫时,为确保实验对象不对人和动物造成生物伤害,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在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的设计与建造、使用个体防护装置、严格遵守标准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规程等方面所采取的综合防护措施。
  微生物危害评估(Hazard Assessment of Microbes):对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可能给人、动物和环境带来的危害所进行的评估。
  气溶胶(Aerosol):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粒径为0.001-100μm的固体、液体微小粒子形成的胶溶状态分散体系。
  通风橱(Chemical Hood):是通过管道直接排出操作化学药品时所产生的有害或挥发性气体、气溶胶和微粒的通风装置。
  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filter): 在额定风量下,对粒径大于等于0.3μm的粒子捕集效率在99.97%以上及气流阻力在245Pa以下的空气过滤器。
  物理防护设备(Physical Containment Device):是用于防止病原微生物逸出和对操作者实施防护的物理或机械设备。
  生物安全柜(Biosafety Cabinet):处理危险性微生物时所用的箱形负压空气净化安全设备。分为Ⅰ、Ⅱ和Ⅲ级。

  生物安全柜的简单分类及应用

柜子

应用

类型 面速度(英尺/分)

气流方式

放射性元素/有毒化学物操作

生物安全水平

产品防护

Ⅰ级 前开门式75

前面进,后面出,顶部通过HEPA过滤器

不能

2,3

Ⅱ级 A型75

70%通过HEPA循环,通过HEPA排出

不能

2,3

    B1型100

30%通过HEPA循环,通过HEPA和严格管道排出

能(低水平/挥发性)

2,3

    B2型100

无循环,全部通过HEPA和严格管道排出

2,3

    B3型100

同ⅡA,但箱内呈负压和管道排气

2,3

Ⅲ级无要求

供气进口和排气通过两道HEPA过滤器

3,4

4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

  4.1 总则
  4.1.1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内容包括安全设备、个体防护装置和措施(一级防护),实验室的特殊设计和建设要求(二级防护),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与规程。
  4.1.2 兽医实验室除了防范病原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感染外,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病原体的逃逸。
  4.1.3 对每一特定实验室,应制定有关生物安全防护综合措施,编写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并有专人负责生物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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