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第一,要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第二,要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目前,我们所处的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经常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非法干扰。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求法官在困难和压力面前,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严格依法办事外,还必须从制度上提供保护。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上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敢于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法官说话,为他们撑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三,要保障法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七)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加强对法官行使职权的监督与制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权力的行使一旦失去监督制约,就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_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同时,要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
三、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改革是前进的动力,只有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问题,使法官队伍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改革法官遴选工作制度。第一,法官遴选必须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
法官法规定的标准,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法官。对违法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免除其法官职务。对目前尚未达到
法官法规定学历的在职法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职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任职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专项培训不合格的,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第二,拟录用法官人选必须接受统一的培训。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对初次提请任命为法官的人选,应当在国家法官学院或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职业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法官。第三,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可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上级人民法院新录用的法官,逐步实行先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制度,以使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具有足够的经验积累。
(二)严格按照
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法院领导干部首先也是法官,他要亲自办案,要主持合议庭审理、评议案件,因此,法院领导干部必须具备
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条件,具有合格法官的业务能力。法院领导干部又不是一名普通的法官,他要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因此,应当具有比普通法官更高的业务素质,即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纯熟的司法业务和高超的司法技能。同时,他还是法官的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领导才干、管理能力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这就决定了在选拔任用法院领导干部时,既要考察是否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也要考察是否符合
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凡是不符合“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不符合
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都不能任命为院长、庭长,不能进入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