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2004年1月8日 [2003]行他字第2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黑行他字第3号《关于鹤岗铁路职工小学不服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并入账的行为不宜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复
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鹤岗铁路职工小学不服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3年11月12日 [2003]黑行他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鹤岗市工农区法院受理一起鹤岗铁路职工小学不服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该院对此案中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逐级请示我院。我院经审理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现报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原告佳木斯铁路分局鹤岗铁路职工子弟小学不服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鹤岗市工农区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中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请示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向我院请示。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周立主审,代理审判员徐凤良、王鹏跃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
原告:佳木斯铁路分局鹤岗铁路职工子弟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库,校长。
被告: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龙太,局长。
三、本案的事实
2001年8月,鹤岗铁路小学与中国太平洋公司佳木斯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办理学生平安保险业务代办合同,收取保险费13330元,提取“代理手续费”1064元(按8%提取)。铁路小学提供了“代理手续费”已入账的证据。鹤岗市工商局认为铁路小学利用自己的便利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代理手续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认为铁路小学无论是否将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入账,其行为均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于2002年1月8日作出《关于对佳木斯铁路分局职工子弟小学受贿行为的处罚决定》:1.责令铁路小学立即停止为学生办理学平险的违法行为及提取“代理手续费”的受贿行为;2.没收铁路小学非法所收1064元;3.对铁路小学处以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