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请示问题及意见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字[2001]第211号文件《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代为定性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学校从事营利性活动,可以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学校非法收受的保险公司“保险代办费”的行为,可以参照《国家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并调查处理。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2000]第97号文件《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中规定: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给的“劳务费”,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保险公司向患者推销保险,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务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医院是否将收取的“劳务费”入账,其行为均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和国家工商局《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如何适用,形成两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