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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四、请示问题及意见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字[2001]第211号文件《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代为定性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学校从事营利性活动,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学校非法收受的保险公司“保险代办费”的行为,可以参照《国家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并调查处理。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2000]第97号文件《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中规定: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给的“劳务费”,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保险公司向患者推销保险,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务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医院是否将收取的“劳务费”入账,其行为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局《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如何适用,形成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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