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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2002修订)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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