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变更的补充通知
对于在办理证券账户资料变更业务时,因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填写错误,不能提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账户管理规则》)第4.6条第(三)项、第4.7条第(三)项证明材料的情况,经研究,并根据
《账户管理规则》第4.5条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填写错误,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的,除应当提供
《账户管理规则》第4.6条、第4.7条材料外(第4.6条第(三)项、第4.7条第(三)项除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开户代理机构(或承继单位)出具的确认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确认书(见附件1);
(二)证明属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原始开户凭证(需加盖开户代理机构(或承继单位)印章);
(三)不能提供第(二)项证据的,应当提供账户内全部证券归属的证明,属流通股的,由指定券商或全部托管券商出具持有证券的证明(见附件2);属非流通股的,由上市公司出具股份认购证明(见附件3)。如账户内没有证券余额,则不需要提供本项要求的证明。
二、不能提供第一条所要求的材料,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的,除提供
《账户管理规则》第4.6条、第4.7条材料外(第4.6条第(三)项、第4.7条第(三)项除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确权法律文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三、在具体操作中,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掌握,注意防范风险。
附件:1、确认书
2、证明
3、股份认购证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