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位系统参与人:
为了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统一平台的特点,在充分调研并征求有关系统参与人意见的基础上,我公司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服务时间安排》、《参与人加入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流程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相关业务操作中予以落实。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人:刘玉生
联系电话:(010)66213961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本公司及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基金账户
第一节 基金账户注册
第二节 基金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
第三节 基金账户卡的挂失与补办
第四节 基金账户注册的注销
第五节 基金综合账户
第四章 登记
第五章 托管
第六章 基金交易处理
第一节 基金认购
第二节 基金申购和赎回
第七章 资金结算
第八章 风险管理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明确与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南,为基金提供登记、托管、清算、交收服务。
1.3本公司设立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实行基金的无纸化管理。
1.4本指南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参与人。
第二章 本公司及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2.1本公司接受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参与人。参与人编码规则及参与人业务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次级注册登记人、基金直销人参与本系统;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基金销售代理人参与本系统;商业银行可以作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次级注册登记人、结算银行参与本系统。
基金管理人选择作为本系统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其基金销售代理人。
2.2 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次级注册登记人、结算银行等参与人签订业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业务运作程序。
2.3 本公司及参与人依法保存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重要原始凭证、数据和资料不少于二十年。
2.4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本公司从事基金登记、结算等业务;
(二)选择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按时向本公司发送交易确认、延期赎回、暂停申购或赎回以及取消部分认购、申购、赎回等数据;
(四)真实、准确地计算并及时向本系统发送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数据;
(五)按时与本公司进行基金份额和资金结算;
(六)委托本公司代发基金红利的,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划付基金红利款项;
(七)向本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八)遵守本指南及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
(九)遵守本公司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数据操作流程;
(十)其他权利和义务。
2.5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办理基金相关业务,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具体办理基金交易的资金交收事宜;
(二)复核、审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足额地向本公司划付基金红利款项;
(四)按事先约定提供有关业务数据和资料;
(五)遵守本指南;
(六)遵守本公司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数据操作流程;
(七)其他权利和义务。
2.6 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理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注册、变更及注销等业务;
(二)受理投资者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柜台业务;
(三)接收基金单位净值数据,并及时公布;
(四)按时与本公司进行基金份额和资金结算;
(五)遵守本指南及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
(六)遵守本公司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数据操作流程;
(七)其他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直销人,比照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2.7 结算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办理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之间的资金汇划业务;
(二)按事先约定提供有关业务数据和资料;
(三)遵守本指南及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
(四)其他权利和义务。
2.8 基金次级注册登记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办理基金次级注册登记事宜;
(二)按事先约定提供有关业务数据和资料
(三)遵守本指南及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
(四)遵守本公司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数据操作流程;
(五)其他权利和义务。
2.9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本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二)根据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登记、结算等业务;
(三)向基金管理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四)遵守本指南,以及本公司与基金管理人、销售代理人、结算银行、基金次级注册登记人等签订的协议;
(五)负责制定数据接口规范及数据操作流程;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基金账户
第一节 基金账户注册
3.1.1 本公司委托基金销售代理人为投资者代办注册基金账户业务。
3.1.2 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上海、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销售代理人分别向本公司申请注册为上海、深圳基金账户。
上海、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分别为上海、深圳基金账户的基础证券账户。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通过销售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请注册基金账户,本系统将自动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号,并同时注册成为基金账户。
3.1.3 一个投资者只能拥有一个上海、深圳基金账户,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具体基金产品选择适用上海或深圳基金账户。
3.1.4 自然人申请注册基金账户时,由本人前往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填写《自然人基金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持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基金账户的,还需提交证券账户卡。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1.5 法人申请注册基金账户时,由经办人前往销售代理人处填写《机构基金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持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基金账户的,还需提交证券账户卡。
3.1.6 销售代理人应认真核验申请人所提供的注册申请资料,核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销售代理人核验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核验”并由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注册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基金账户注册资料。
销售代理人核验确认不合格的,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并将有关基金账户注册资料退还申请人。
3.1.7基金账户注册业务操作流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