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2003修订)

  3.5.3基金综合账户视同基金账户管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5.4基金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综合账户时,由经办人填写《基金综合账户开户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申请材料核验无误后,为其开立基金综合账户。

第四章 登记



  4.1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投资者有效送达的数据资料进行基金份额登记,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投资者对其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有效送达数据资料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投资者按本指南规定的方式提供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
  4.2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办理基金登记前,向本公司申请基金简称及基金编码。
  基金简称根据该基金中文全称确定,由不超过八个字节长度的汉字、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不得与本系统已使用基金简称重复。
  基金编码规则另行制定。
  4.3基金管理人到本公司申请基金简称及基金编码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获准募集的批文;
  (二)基金简称及编码申请书;
  (三)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4.4本公司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后,配发基金简称,并按基金编码规则配发基金编码。
  4.5基金管理人到本公司办理变更基金简称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基金简称申请书;
  (二)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变更基金全称的,提交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更名的批文。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后,办理基金简称及全称变更手续。
  4.6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作为基金注册登记人时,将相应份额的基金集中登记在本系统。基金份额登记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金募集登记;
  (二)基金申购和赎回登记;
  (三)基金非交易过户登记;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登记;
  (五)基金冻结登记;
  (六)基金质押登记;
  (七)其他与基金权益有关的登记。
  4.7本公司依据本系统登记的结果,确认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事实。
  4.8 通过本系统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验资成立三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办理基金募集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募集登记申请表;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基金募集的批文;
  (三)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该基金募集规模的验资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本公司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后,将相应基金份额登记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中。基金募集登记完成后,本公司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登记确认书》。
  4.9本系统在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下一个工作日日终,依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办理投资者基金申购、赎回过户登记手续,并将登记结果反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4.10对于因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基金份额转让,有关当事人直接向本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继承、捐赠等财产分割或转移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三)继承、捐赠或其他财产分割或转移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捐赠或其他财产分割或转移双方当事人的基础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4.11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向本公司办理司法裁决非交易过户登记,本公司核验以下材料:
  (一)生效法律文书;
  (二)执行公务证及介绍信;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明过出方、过入方的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基金账户号码、基金简称及基金编码、过户数量);
  (四)其他材料。
  4.12本公司自收到4.10、4.11条所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后,完成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向有关方面出具《基金过户登记确认书》。
  4.13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办理基金权益分派,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办理基金权益分派申请表》;
  (二)实施权益分派公告;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4.14本系统可以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权益分派方案,为投资者就该基金提供红利再投资申报选择。投资者可以在接受现金红利或进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在投资者不做选择时,本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确定投资者对该只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
  4.15投资者在基金权益登记日(R日)之前,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托管的销售代理人(如果该基金有多个托管销售代理人,则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申报。
  申报被本系统接受后,本系统默认基金权益派发方式更改为投资者选定的方式。
  R日前,投资者多次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申报的,以最近一次为准。
  4.16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基金权益分派手续:
  (一) R日,进行基金权益登记。该日即为除权日。
  (二) R+1日,对申请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计算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手续费;对申请现金红利的投资者,计算税后现金红利、现金红利手续费,并将基金权益分派划款通知传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
  (三) R+1日,登记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
  (四) R+2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应将现金红利款划入本公司基金分红专户。
  (五) R+3日,现金红利款足额到账后,本公司将其划入有关基金销售代理人备付金账户。
  (六)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的现金红利款未到账,本公司不予办理基金现金红利分派手续。

  4.17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应付税后现金红利款及代发手续费划至本公司,由此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18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出示的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核验无误后,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冻结或解冻手续。
  4.19基金份额冻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效力不及于派生权益的基金份额冻结,另一种是效力及于派生权益的基金份额冻结。
  4.20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手续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冻结期限的,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冻结;未注明的,本公司依据原冻结机关书面解冻通知执行人工解冻。
  派生权益冻结随基金份额解冻而自动解冻。
  4.21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 应到本公司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登记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放式基金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 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
  (三) 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对于境外法人或境外其他组织,也可由公证机构对复印件进行确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或境外其他组织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及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书,以及能够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
  (四) 出质人基础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