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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2003修订)

  本公司自受理上述材料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并确认无误后,完成质押登记手续,并向质权人出具《质押登记证明书》。
  4.22 质权人或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申请解除质押时,除须提交第4.21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放式基金解除质押申请表》;
  (二)本公司出具的《开放式基金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自受理解除质押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放式基金解除质押登记,并向质押双方出具《开放式基金解除质押通知书》。
  4.23基金质押期限内,质押双方可以申请解除全部或部分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到本公司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按先全部解除,后重新质押登记的程序办理。
  4.24本公司按有关规定、协议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数据资料。
  4.25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到本公司办理基金退出登记手续。
  4.26基金退出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本公司根据有关基金终止通知或公告,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分别发送办理基金终止后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本公司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出具以下材料:
  1、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材料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后,将以下材料移交基金管理人:
  1、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冻结清单;
  3、未领取现金红利清单;
  4、基金份额托管数据;
  5、其他材料。
  自此,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4.27基金管理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在本公司的登记数据资料公证送达,并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4.28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本公司于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本公司停止该基金登记服务的公告。

第五章 托管



  5.1本公司作为基金注册登记人,投资者将所持基金份额托管到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将自有基金份额,以及投资者托管在其名下的基金份额,托管到本公司。
  受基金销售代理人委托,本公司直接记载托管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名下的投资者基金份额明细数据。
  5.2基金销售代理人为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投资者注册基金账户;
  (二)受理投资者基金账户查询、变更、注销;
  (三)受理投资者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受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转托管;
  (五)受理投资者基金权益分派及红利再投资;
  (六)完成与投资者之间基金份额和资金的结算;
  (七)其他托管服务。
  5.3销售代理人有责任保证投资者基金份额托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者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
  5.4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代理代理人认购、申购,其基金份额自动托管到该基金销售代理代理人。
  投资者因红利再投资而新增的基金份额,自动托管到原基金份额所托管的销售代理人。
  5.5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托管到多个基金销售代理人,但托管于某一销售代理人的基金份额,只能委托该销售代理人申报赎回。
  5.6投资者通过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方式,变更托管销售代理人,即将基金份额从转出销售代理人转托管到转入销售代理人。基金份额转托管通过本系统完成,办理程序如下:
  (一)T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基金账户卡到转出销售代理人处申请转托管,填写《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表》;
  (二)T日,转出销售代理人核验无误后,向本公司申报;
  (三)T日日终,本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处理;
  (四)T+1日,本公司将转托管数据反馈给转出销售代理人和转入销售代理人;
  (五)T+2日,投资者可通过转入销售代理人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转出销售代理人处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5.7基金转托管发生错误后,投资者通过转出销售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调账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调账申请表》;
  (二)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基础证券账户卡、转托管申请书等复印件。转出销售代理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业务章,并标明“已核验”字样。
  (三)《基金调账承诺书》;
  (四)其他材料。
  本公司受理上述材料两个工作日内核验后,进行调账处理,将转错的基金份额调回转出销售代理人。
  5.8本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以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查询基金资料时,核验经办人执行公务证、介绍信、有关协助查询函件。
  5.9投资者向本公司查询本人基金账户中的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份额查询申请书》;
  (二)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投资者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基础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已死亡的投资者家属向本公司查询该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还需提供投资者死亡证明,以及查询人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法人投资者因停业、解散、注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清算组、债权债务承继人等向本公司申请查询时,需提交成立清算组或债权债务承继人的批准文件、清算组或债权债务承继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原股东申请查询,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原全体股东(出资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核验后,为其办理查询业务。
  5.10除5.8、5.9条所列情况外,本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投资者基金份额。
  5.11本系统于每个开放日下午,向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发送与其有关的基金份额托管明细对账数据。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及时收取对账数据,并依程序对账。
  5.12基金管理人、销售代理人记载的基金份额托管明细数据与本公司发送的对账数据不符时,以本公司的发送数据为准;有疑义的,及时通知本公司。

第六章 基金交易处理

第一节 基金认购



  6.1.1 本公司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提供基金认购的登记结算服务,有关认购程序如下:
  (一)T日,销售代理人受理投资者认购申报,冻结基金认购资金,将认购数据传送到本公司;销售代理人向本公司传送的交易申报,经本系统接收后不得撤消;
  (二)T+1日,本公司依据基金契约所确定的前/后收费模式、内/外扣计费方法,按规定的面值、认购费率以及折扣率,对T日的有效认购申报进行处理,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同时将资金清算结果传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通知各有关基金销售代理人及时划拨应付款项;
  (三)T+2日,本公司根据资金交收系统反馈的资金到账情况,与交收资金不足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联系,基金销售代理人应在T+3日规定时点之前提供拉单明细信息。
  基金销售代理人应确保其所提供拉单明细信息的准确、完整。
  (四)T+3日,本公司根据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拉单明细进行拉单处理;如果基金销售代理人在规定时点之前未提供拉单明细,或提供的拉单明细不足,本系统将进入自动拉单处理程序。
  自动拉单的原则是以销售代理人为单位,按照其下属销售网点的清算顺序的逆序拉单;对于同一销售网点的申报,按照申请单号顺序的逆序拉单。
  确定销售代理人法人下属销售网点清算顺序的方法为:销售代理人事先指定的,则以指定顺序为准;如未事先指定,则以销售网点申报数据包抵达通讯公司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五)基金募集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提前截止认购的,事先向销售代理人发送截止认购通知,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截止认购通知送达本公司。
  (六)基金截止认购后的业务流程如下(N日为截止认购日):
  1、N+2(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N+3)日,本公司将认购结束待确认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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