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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2003修订)

  2、N+3(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N+4)日,基金管理人反馈确认数据;生成净认购金额(份额)和费用数据;验资;生成资金交收指令。
  3、N+4(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N+5)日,本公司将基金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划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
  (七)基金验资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指南第4.8条的规定到本公司办理基金募集登记手续。
  (八)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回基金销售代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并由销售代理人退还投资者。
  (九)在最近的一个银行结息日,本公司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到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如基金募集失败,利息划至销售代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二节 基金申购和赎回



  6.2.1本公司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服务。有关申购、赎回程序如下:
  (一)T日,销售代理人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申报,冻结申购资金或赎回基金单位,将申购、赎回交易申报数据传本公司;
  (二)T日,本公司对当日申购、赎回交易申报数据汇总后,发送基金管理人;
  (三)T日晚上,基金管理人将该日基金单位净值信息传送本公司,本公司依据基金契约所确定的前/后收费模式、内/外扣计费方法,按当日基金净值、认购费率以及销售代理人申报的折扣率,对T日的有效交易申报及延迟赎回和预约赎回到期数据进行处理,生成交易待确认数据,并发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上午,本公司将基金单位净值信息传送有关销售代理人进行发布;
  (五)T+1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接收数据,进行申购、赎回申报的确认,将有关确认结果传本公司;
  (六)T+1日, 本公司对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T日申购、赎回数据做过户处理,记增记减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6.2.2本公司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协议,可以通过销售代理人受理投资者指定日期的赎回申报。
  6.2.3本公司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协议,可以通过销售代理人受理投资者预约赎回申报。预约赎回数据在申请日由销售代理人上传到本公司。实际执行日,本公司按当日普通赎回自动处理该预约赎回申报。
  实际执行日之前,投资者可以撤消预约赎回申报。
  6.2.4本公司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协议,可以通过销售代理人受理投资者预约指定赎回申报。
  6.2.5本公司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接收通过销售代理人报送的包含投资者费率折扣内容的交易数据。
  6.2.6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延迟、暂停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和销售代理人。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和销售代理人。
  6.2.7基金管理人做出延缓支付决定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和销售代理人。
  6.2.8投资者对当日未获受理的巨额赎回部分,可以做出接受延迟或撤消的选择。如选择接受延迟,本公司将未获受理部分延迟至次日处理,并按处理日的基金净值计算赎回份额;如选择撤消,本公司按无效申报处理。
  对不做选择的投资者,本系统默认为选择接受延迟。
  6.2.9本系统对基金份额和资金的处理,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精确到0.0001元人民币,基金份额精确到0.01份基金单位,基金交易金额及费用精确到0.01元人民币。计算结果均实行四舍五入。

第七章 资金结算



  7.1本公司对基金的资金结算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本公司可以采用其他资金结算方式。
  7.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资金结算业务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需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为所托管基金按单只基金分别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基金结算保证金账户;基金销售代理人需选择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一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基金结算保证金账户。
  本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同业往来利率,为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计付利息。
  7.3 资金结算程序如下:
  (一)申购资金的清算
  在T+1日,本公司对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按T+2进行交收。
  (二)赎回资金的清算
  在T+N-1日,本公司对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赎回数据进行资金清算,按照T+N进行交收,N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2≤N≤6)。
  (三)净额结算
  1、T+1日,本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交易确认数据,对T日的基金申购交易资金、T-N+2日的基金赎回交易资金进行轧差,计算出各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并将清算结果通知有关方面;
  2、T+2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将资金足额划付到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3、T+2日,本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完成资金交收。
  7.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建立电子划款系统。本公司采用电子划款方式完成日常结算资金的汇划。
  7.5本公司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可以检查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第八章 风险管理



  8.1结算保证金用于结算备付金不足情况下的结算担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交收违约,本公司动用其结算保证金代为支付。
  结算保证金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8.2结算备付金用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日常资金交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日常应保存最低标准的结算备付金额度。
  结算备付金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结算保证金。
  8.3本公司对财务状况恶化和经营风险较大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可以根据有关协议采取提高结算保证金交纳标准。
  8.4出现透支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应该依照有关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8.5本公司及各参与人应该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系统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对每日的数据进行特别介质(磁带、光盘等)备份,异地存放;
  (二)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按时办理基金份额和资金结算业务;
  (三)应当配备熟悉电脑、财务、结算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8.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销售代理人不得为投资者透支申购基金,不得因投资者交收违约而不履行对本公司的交收义务。

第九章 附则


  9.1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9.2释义:
  基金账户注册:本公司对已拥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重新进行基金账户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已在本系统注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拟在多个销售代理人处申报基金交易业务,则需提交基金账户办理有关手续,以在本系统中建立其与该销售代理人之间的托管关系。
  交易: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及其相关业务。
  登记:本公司在基金账户中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和份额变化情况的行为。
  托管:投资者委托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受益权进行保存管理和权益监护的一种资产管理业务形式。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在某一销售代理人处托管的基金份额,转移到另一销售代理人处托管的行为。
  9.3交易所上市开放基金等业务品种,基金互换、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费用内扣和外扣计算,基金账户注册和注册确认流程,系统危机应急处理办法等有关细则和指引,另行制定。
  9.4基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有关协议执行。
  9.5本指南的解释权属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服务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适用)

  一、 甲乙双方应遵守以下时间安排:

时间

甲方(基金管理人)

乙方(结算公司)

T日19:30 

向甲方下发交易预汇总数据。

接收交易预汇总数据。

T日19:30①

计算并向乙方发送当日基金净值数据。

接收甲方上传的基金净值数据。

T日21:00

向甲方下发账户资料变更数据和交易待确认数据。

接收账户资料变更数据和交易待确认数据。

T+1日

8:30前②

若T日发送的基金状态有变化,则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发送。

以传真方式接收基金状态信息。

T+1日11:00③

向乙方发送交易确认数据。

接收甲方上传的交易确认数据。

T+1日

15:00 

向甲方下发交易回报数据和份额对账数据。

接收交易回报数据和份额对账数据。

T+2日15:00④

资金划到甲方在乙方沪、深分公司的资金交收账户。

 

T+2日

15:00~16:30

 

沪、深分公司资金交收系统进行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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