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2003修订)

刘崚(系统运行):0755-83182222崚

第四部分 开通系统

我公司总部收到分公司和深圳证券通信公司的有关反馈结果后,将参与人的基础信息录入系统,为参与人开通系统。

附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参与人申请表
   2、开放式基金通信系统开通处理表
   3、上海分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具体手续
   4、深圳分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流程
     
  附件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参与人申请表

申请单位全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网页地址

http://

电子邮件地址

设立时间

批准机关

单位类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其他

经营业务许可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或总裁)情况

姓 名

性别

职务

分管业务

联系电话(含区号)

传 真

移动电话

 

 

 

 

 

 

 

 


申请单位前5名股东主要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联系电话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账户

开立所在地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相关编码

备注

申请单位承诺事项:

 

       1. 本单位自愿申请加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基金系统”),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 本单位加入你公司基金系统后,将严格遵守你公司有关业务规定;

       3. 有违反你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的,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