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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高风险结算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高风险结算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深分公司:
  为有效防范资金交收风险,维护证券结算的正常秩序,简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调整的操作程序,现将调整高风险结算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参与人在二级市场交收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公司应及时自行决定将其最低备付比例提高至上季度日均成交金额的50%。
  (一)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连续透支3个交收日以上,或最大透支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二)结算参与人在连续30个交收日内出现资金交收透支的次数累计超过10次的。
  二、结算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司总部确定其最低备付的缴纳比例,并通知沪、深分公司统一进行调整。
  (一)结算参与人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权威机构认定为高风险的;
  (二)结算参与人被其他结算参与人托管,且托管方不承担被托管方资金交收责任的;
  (三)结算参与人被撤销、解散、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其他任何终止事由,但继续参与证券交易结算,且没有其他结算参与人承担资金交收责任的;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公司应当将结算参与人交存的最低备付比例调回到正常水平。
  (一)分公司提高最低备付比例后,结算参与人连续50个交收日未发生二级市场资金交收透支的;
  (二)该结算参与人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权威机构确认风险已显著降低,总部通知调回的;
  (三)结算参与人被其他结算参与人托管,如托管方(托管方最低备付比例正常)承担被托管方资金交收责任,总部通知调回的;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分公司自行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备付比例进行调整的,分公司应当在决定调整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书面报告公司总部,同时抄送另一分公司,另一分公司应据此立即对该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比例进行相同的调整。
  总部通知分公司对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比例进行调整的,分公司应当在调整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将调整情况书面报告公司总部。
  五、本通知实施前,上海分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C类会员最低备付金比例已经做调整的,深圳分公司无须做相同比例的调整;本通知实施前,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取消对结算参与人C类会员认定的,上海分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将其最低比例调回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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