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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拥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拥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并确保本行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在两小时内到账;
  (四)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数量的熟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的工作人员和技术设备、通讯设施;
  (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六)与三家以上结算参与人有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合作意向;
  (七)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商业银行必须书面承诺遵守本公司现行的及将来发布或修改的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则(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结算银行无法遵守的,可以在新的业务规则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终止有关资金结算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情况、资金汇划系统情况、内部控制情况、风险控制制度、机构安排、人员安排、技术设备等情况;
  (三)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需要加盖法人公章);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要加盖法人公章);
  (五)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六)与拥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资金汇划协议(无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提交);
  (七)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函;
  (八)企业法人的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在申请人提交了本办法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本公司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给予其结算银行资格,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赋予申请人结算银行资格的,本公司将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公告。
  第七条 结算银行在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前,必须就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与本公司签订协议。
  第八条 结算银行应按本公司要求建立和维护满足结算资金相关业务要求的电子数据交换网络系统(以下简称“数据交换系统”)、备份系统及其他辅助技术设备,通过该系统进行与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相关的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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