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考评方式可以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评结果出来后,本公司将考评结果通知该结算银行。
本公司在安排各个结算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量时参考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 结算银行应在当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其上年度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银行,是指取得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为本公司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是指结算银行为本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受本公司委托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款、结算资金划拨及结算资金保管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取得结算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取得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本条前款规定的结算银行应当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至(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
承诺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行谨在此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从我行获得贵司结算银行资格之日起,我行遵守贵司现行有效的、将来发布或修改的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则;
(二)我行同意贵司现行有效的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则构成贵司与我行之间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协议的一部分;
(三)我行同意贵司将来发布或修改的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则从生效之日起自动构成贵司与我行之间的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协议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