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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国家标准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组建技术委员会申请后,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决定是否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并回复书面批复。
  第八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1)、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筹建工作完成后,正式向国家标准委行文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登记表、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见附件2、3)。
  第九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正式文件后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十条 申请部门接到国家标准委同意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国家标准委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委对新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年审制度。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每4-6年换届一次,每个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工作会议,听取技术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对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有1人参加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秘书长在每2年内应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实行注册管理,每2年注册一次。逾期六个月仍没有注册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个人。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委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任务以及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的技术委员会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直至更换秘书处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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