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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19号)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请求解答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会的意见仅供参考。

  对新《保险法》第七条的理解应当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二是办理保险标的和风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如果投保时符合上述情形,法律要求投保人向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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