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发布日期:2008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4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号 2004年1月5日)
为促使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好地执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在2004年度全面执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建议其按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报告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2003年度没有按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同时报送按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口径编制的备考报表。
2003年没有按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2004年采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2004年度执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编制年度报告的公司,仍应提供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备考报表。
二、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拟定或责成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拟定(或修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确保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积极的配合。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或进行内控评价时,应充分关注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并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对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计提充分的资产减值准备并作适当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