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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公司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公司应当完善已核销项目的备查账表,公司负责人还应向董事会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报告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公司所作的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判断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四、公司应切实加强对表外业务的核算和披露,对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应充分披露。
  公司应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日常核算与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表外披露。对具体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经判断确属存在保本或承诺收益等情况的,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表内进行揭示。
  五、公司可根据所处环境的变化,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对其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对变更的性质、理由及影响在年度报告中作出充分说明。公司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变更的依据、原因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作出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变更的理由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六、公司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及其他业务资料,不得限制注册会计师为确保审计质量而依法实施的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得以节省审计费用等理由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公司审计委托时应考虑自身的经验和胜任能力,充分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接受委托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在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不合法、不公允,或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必要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表示明确的审计意见,不得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不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的大小,以确定重要性水平,决定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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