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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53号--关于马拉维暴发腺鼠疫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53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马拉维(Malawei)4月16日暴发腺鼠疫,截止5月27日已报71例病人。为防止腺鼠疫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疫区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应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加强对鼠、蚤等病媒的监控,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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