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102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塞内加尔暴发黄热病,该国卫生部共确认了12例黄热病患者。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塞内加尔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塞内加尔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塞内加尔的人员,如有发烧、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采取隔离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或回国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