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34号)
根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结束换(发)证工作的产品公布如下:
一、已结束换(发)证工作的产品有电线电缆、电焊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矿灯、三角阀、煤电站、食品电烤炉(家用除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等10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均为5年。获证企业名单另行公布。
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