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缅甸货币是否属于我国可兑换货币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缅甸货币是否属于我国可兑换货币问题的复函
(汇综函[2004]21号 2004年3月11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

  你部《关于请予认定缅甸货币是否属于我国可兑换外币问题的函》(公经[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供参考。

  一、缅甸货币在我国境内兑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193号令)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83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缅甸货币在我国云南省等边境地区可以作为边境贸易的结算货币,我国边贸企业可以保留并存入其毗邻国家货币的边境贸易账户,也可以根据意愿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因此,缅甸货币在我国云南省等边境地区可以与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但在境内其他地区不是可兑换货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