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汇发[2004]1号 2004年1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局系统内控机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27号文)有关要求,针对目前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制定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
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可根据总局出台的新法规进行调整。
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重要凭证管理
(一)重要凭证种类
目前外汇业务中使用的重要凭证(包括电子凭证)有:
1、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
2、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进口付汇备案表;
6、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外汇账户使用证;
7、批准企业购汇、账户划转核准件;
8、居民个人购汇核准件;
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10、外债登记证;
11、对外担保登记证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14、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15、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16、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