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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汇发[2004]1号 2004年1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局系统内控机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27号文)有关要求,针对目前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制定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

  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可根据总局出台的新法规进行调整。

  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重要凭证管理

  (一)重要凭证种类

  目前外汇业务中使用的重要凭证(包括电子凭证)有:

  1、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

  2、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进口付汇备案表;

  6、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外汇账户使用证;

  7、批准企业购汇、账户划转核准件;

  8、居民个人购汇核准件;

  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10、外债登记证;

  11、对外担保登记证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14、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15、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16、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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