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18、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二)重要凭证的印制、领用、保管、销毁管理
各分局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重要凭证,并进一步加强对以下环节的管理:
1、在重要凭证印制环节,应重点保证印制、运送和交收环节的安全,采取明确有关责任的办法规避风险。
2、在重要凭证领用环节,应规定内部领用和对外发放程序,建立领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领用单位、领用人、领用数量、起止号码、领用时间、发放人、审批人等情况,使用电子登记簿须备份。
3、在重要凭证保管环节,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重要凭证和业务印章,分别建立重要凭证登记簿和用印登记簿,有关重要凭证使用情况和印章使用情况应一一对应。对重要凭证应完整保存并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重要凭证,应加注“作废”字样,在领用登记簿上标明其印制流水号。发生重要凭证遗失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4、在重要凭证销毁环节,应严格执行凭证销毁审批程序,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列明重要凭证名称、销毁原因、凭证数量、号码等内容,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关于审批核准管理
外汇业务审批核准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履行外汇管理职责时,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办理有关外汇业务的行为。
(一)审批核准受理
外汇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批核准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核准申请。
外汇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核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相关业务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参考格式见附件1、2)。业务受理部门要按照业务种类建立台账,逐笔登记受理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