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现将《
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
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政部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为适应新阶段我国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转变,根据本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和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作出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和各地财力的实际状况,适当调整农业主产区和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地方财政配套比例。
1、农业主产区。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省(区)调整为1∶0.5;辽宁省为1∶0.6;内蒙古和新疆自治区为1∶0.4。
2、一般地区。重庆、海南省(市)调整为1∶0.6;山西、陕西、甘肃省为1∶0.5;贵州、宁夏、青海省(区)为1∶0.4;西藏自治区为1:0.3。
3、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省配套比例调整为1∶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八市仍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