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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失效]


填表人:

复核人:

填写日期:

业务章:



  附件2:
  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还本付息核准操作规程(经授权后)

审核材料

1、债务人的《外债登记证》;

2、由债权人签发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3、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填写的“--银行贷款用途的审核表”;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审核原则

1、为债务人办理还本核准应不早于还款到期日前7天;

2、应经登记债务协议中有“提前还款”约定的,债务人方可提前还贷;

3、债务人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还贷。

审核要素

1、债务人是否已办理了债务登记;

2、应还债务提款事宜是否已经审核并输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3、“还本通知书”各要件是否完整,与债务人提款记录、债务登记事项等是否吻合;

4、自审外汇贷款凭证及自核外汇贷款利息/费用的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应已获得我分局授权;

5、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银行贷款用途的审核表”。

审核程序

1、经办初审,并在权限内核准本金偿付,超权限的交科长复核;

2、科长复核,并在权限内核准本金偿付,超权限交处长复核;

3、处长复核,并在权限内核准本金偿付,超权限的交行长复核;

4、行长复核。

审核权限

1、经办:初审并核准等值50万美元以下购汇、200万美元以下现汇的本金偿付;

2、科长:复核,并核准等值100万美元以下购汇、400万美元以下现汇的本金偿付;

3、处长:复核,并核准等值1000万美元以下购汇、现汇的本金偿付;

4、行长:复核,并核准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购汇、现汇的本金偿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987年、1997年);

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2001年);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2002年);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2003年)。

注意事项

1、审毕“--银行贷款用途的审核表”后,应加盖“用途已审”章,并在债务人《外债登记证》的“变动反馈表”上注明审核记录;

2、经核实的提款记录应及时输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3、因债务豁免等注销/部分注销债务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通知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4、债务利息及贷款从属费用核准由贷款行自行办理;

5、贷款行应按时提交“--银行核准利息/费用情况一览表”外汇局应及时将表中相关息费偿付信息输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6、经批准的境外直接支付比照调入境内的外债办理;

7、交行长审批个案原则上应由科长双签、处长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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