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广西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2]18号 2002年9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你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汇报[2002]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资银行用自有资金偿还直接外债的申报问题
(一)案例一、根据《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该银行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具体处理如下:
1、在对外拆入款项和偿还时,应填写《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归属在“境外同业拆放”项下。
2、在将款项以贷款形式贷给驻港公司时,应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归属在“对境外短期贷款--对境外其他部门”项下。
3、支付拆借款项的利息时,应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业务申报表》,归属在“对境外金融机构往来支出”项下。
(二)案例二、根据《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该银行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具体处理如下:
1、在吸收和偿还境外直接外债时,应填报《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归属在“吸收境外金融机构贷款”项下。
2、偿还贷款利息时,应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业务申报表》,归属在“对境外的利息支出”项下。
(三)根据《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凡是发生对境外资产负债的金融机构均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申报并填报有关的报表。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由其总行(总部)将报表汇总后报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此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报表报送到当地外汇局,由当地外汇局汇总辖内申报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未按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业务申报的金融机构将按照《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