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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汇国复[2002]15号 2002年9月11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你行进出银计发[2002]32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外优惠贷款的申报

  对于对外优惠贷款的提供,无论其形式如何(向国内企业支付人民币或向境外支付外币),你行均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根据贷款期限(长期/短期)和借款人(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部门),归属在相应的项目下,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关于出口买方信贷的申报

  对于出口买方信贷的提供,你行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根据出口买方信贷的期限归属在“对境外短期贷款--对境外其他部门”或“对境外长期贷款--对境外其他部门”项下,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等的申报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转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你行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根据贷款的期限,归属在相应的项目下,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以财政部名义从境外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

  1、如外国政府贷款汇入到财政部在你行的账户,则应由财政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借入债务的汇入--外国政府贷款”,交易编码为“4311”。你行将该转贷款支付给国内企业时,国内企业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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