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新疆分局关于国家收支交易编码使用等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2]14号 2002年7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你分局《关于新疆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使用等问题的请示》(新汇国[200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与毗邻国家间接申报的问题
在与毗邻国家的涉外收支往来中,如果是通过境内银行以汇入汇出款形式结算的,均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如果是以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形式进行结算的,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对边境贸易收支统计申报进行专题调研后制定相应的统计操作规程。请你分局就此做进一步的调研,并争取尽快提出较为系统的统计操作规程。
二、关于外汇转贷款贴息收入的申报处理
该笔收入系瑞典伊洛夫汉森公司向喀什地区卫生局无偿支付的补贴,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
三、关于境外办事处开办费用的申报处理
境外办事处开办费用的汇出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
此复。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关于新疆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使用等有关问题的请示
(新汇国[2002]56号)
签发人:程志玲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5):
一、关于对新疆与毗邻周边国家间接申报进行规范中存在问题的规范意见
新疆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往来由于受特殊地域因素和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贸易行为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受周边国家经济转轨时期政策变化大,管理不规范且贸易伙伴多为私营业主信用较差等影响,新疆边境贸易中呈现出了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旅游购物贸易及易货贸易等多种方式并存、结算方式多样化的特点,现行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已无法涵盖所有的交易内容,出现了一些边境贸易交易在国际收支申报中不能准确反映甚至游离于申报体系之外的情况。一是在贸易行为中现汇与现钞混合交易,资金在银行收付汇与体外循环方式相结合。二是交易主体多元化,个体及私营业主在边境贸易进出口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三是随着边民互市及旅游购物的发展,交易量日益扩大,其性质已不属于与人员进出国境相联系的汇兑范畴,而是现实意义上的货物流,应纳入间接申报贸易项下。为全面、准确、真实反映我区边境的数据,在新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未下发之前,我分局拟将我区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国际收支申报规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