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4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的政府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及时汇总全国各地地质灾害灾情,为科学决策服务,部决定建立和完善全国地质灾害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的情况报告,认真加强对本省(区、市)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地区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需速报国土资源部的重要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分别速报部值班室和部地质环境司,并做好续报工作。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汛期和重点地区的险情巡查工作,发现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后,要按照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并做好跟踪监测和应急防治工作。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细致地做好本区域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实例的统计报告工作,准确界定地质灾害的危害范围,认真核实避免伤亡的人数和避免的经济损失,并详细说明有效的避灾措施和方法。
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2.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级
未发生人员死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2较大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3重大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元万以下,社会影响严重者;
4特大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速报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速报程度
1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地)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地)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主管部门;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情况及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3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地)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